田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京0106执4426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7-30
      
    案件内容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京0106执4426号
申请执行人:田某。
被执行人人:王某。
申请执行人田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京0106诉前调确xx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田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25年1月6日经北京市丰台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王某向田某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自2025年1月至2025年10月,于每月25日前支付10000元);二、王某向田某支付律师费20000元(自2025年11月至2025年12月,于每月25日前支付10000元);三、若王某未按本调解协议第一条履行付款义务,则田某有权就全部剩余未付款项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王某还应另行支付逾期利息(以剩余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支付之日止);四、双方就案涉民间借贷纠纷再无争议。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田某与王某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田某、王某于2025年1月6日经北京市丰台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上述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王某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田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王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王某财产进行查询,2025年4月21日,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2025年4月30日,本院查封王某名下津xx**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但本院并未实际控制该车辆;2025年5月8日,本院查封王某名下辽xxx**、辽xxx**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但本院并未实际控制该车辆;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股权等财产登记信息。
3、本院对被执行人王某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4、申请执行人反馈,无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等情况。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京0106诉前调确xx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本院查封、冻结的财产如需继续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书面向本院提交继续查封、冻结申请,逾期未提交,由此产生的财产灭失等不利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婷
审 判 员  张立波
审 判 员  邹 萌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杨程硕
书 记 员  王 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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