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道敏等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2)京04执恢152号
      
      
        案由:
        民事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3-03-04
      
    案件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4执恢152号
申请执行人:刘道敏,男,197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邓州市。
被执行人:李真洙(LEEJINSOO),男,1971年5月1日出生,大韩民国国籍。
刘道敏与李真洙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京04民初3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6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李真洙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李真洙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真洙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执行中,本院通过查询平台依法对李真洙名下股权、证券、不动产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未能查到李真洙名下可供执行财产。
3.执行中,本院依法对李真洙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通过网络查询、现场调查等多种方式均无法找到李真洙名下的可供执行财产,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中,本院已对李真洙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刘道敏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且同意本院采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京04民初3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卫
审 判 员  贾丽英
审 判 员  李建勋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志鹏
书 记 员  刘子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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