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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案号: (2024)津0117执3991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9-16
案件内容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4)津0117执3991号
王某耕:
本院在执行王某耕发还财产一案中,因已将烟灰缸发还大艇庄村委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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