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小额贷款(宁波)有限公司与房某臣、天津谷彪某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通知书      
    
    
        案号:
        (2024)津0104执恢1645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4-12-31
      
    案件内容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4)津0104执恢1645号
某某小额贷款(宁波)有限公司、天津谷彪某某有限公司、房某臣:
申请执行人某某小额贷款(宁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谷彪某某有限公司、房某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津0104民初92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强制执行,本次恢复执行的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本院(2024)津0104执恢1645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64.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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