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与张某龙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冀0602执298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8-29
案件内容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冀0602执298号
申请执行人:赵某,男,1989年0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
被执行人:张某龙,男,1976年12月01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张某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冀0602民初15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冀0602执29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莉
审判员 赵 宁
审判员 刘艳蕊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郄峻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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