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某甲故意杀人罪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案号:
        无
      
      
        案由:
        故意杀人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事复核
      
      
        发布日期:
        2024-02-19
      
    案件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凡某甲,化名陈某,男,汉族,1970年出生于山东省单县,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单县,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2015年5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6月19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凡某甲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9年7月3日作出(2019)冀01刑初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凡某甲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2019)冀刑终338号刑事裁定,以部分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原判,发回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重新审理,于2021年6月15日以(2020)冀01刑初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凡某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凡某甲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22年3月3日以(2021)冀刑终2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03年4月下旬,被告人凡某甲在河北省晋州市郭某甲(被害人,殁年16岁)的姑姑郭某乙家做零工,与郭某甲同屋居住。同年5月19日晚,凡某甲与郭某甲因琐事发生争执,凡某甲持斧子击打郭某甲头部,又用菜刀将郭某甲的头颅和右臂砍下,并将头颅放进盆内在院里焚烧。次日1时许,凡某甲在郭某乙家附近果园挖坑,被以为家中失火而开车赶回的郭某甲的表哥等人发现,凡某甲借故逃离。经鉴定,郭某甲系锐器致头颅离断死亡。2018年6月4日,凡某甲在湖南省株洲市被抓获。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从案发现场提取的斧子、菜刀等物证,在逃人员登记表等书证,证人张某、冯某、郭某乙、凡某乙、凡某丙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凡某甲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凡某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凡某甲因琐事杀害未成年人,犯罪手段残忍,情节、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冀刑终293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凡某甲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姗
 审判员  周军
 审判员  郑薇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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