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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津0118执42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7-01
案件内容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津0118执42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7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8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5年4月17日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某某尚欠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借款本金317734元及案件受理费3455元、利息以借款本金349300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6日起自上述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起利息(利率按LPR4倍计算),被执行人李某某于2025年4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刘某某5000元,于2025年12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刘某某60000元,自2026年1月1日起每年6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刘某某30000元、每年12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刘某某30000元直至付清之日止。若被执行人到期未给付,申请执行人可按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额扣除被执行人已给付金额后向法院申请一次性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津0118民初1225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申请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桃
审判员  张 陆
审判员  李 凯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魏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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