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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某、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3)津02执复85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4-01-31
案件内容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2执复85号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被执行人):天津市某,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被执行人):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某。
法定代表人:虞某,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方某,男,197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复议申请人天津市某公司、某有限公司不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22)津0113执异335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辰法院)在执行方中和与天津市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某公司(以下简称某集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某公司、某集团就本院(2022)津0113执5114号案件对北辰法院做出的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
北辰法院查明,关于原告某公司、某集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作出(2022)津0113民初255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某公司、某集团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连带支付方某工程款1758790元及相应的利息(计算方式:以175879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9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方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75元,由原告方中和负担1475元,某公司与某集团共同负担10000元。判决后,某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22年8月30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津02民终48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22)津0113民初2559号民事判决;二、某集团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方某工程款1758790元及相应的利息(计算方式:以175879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某公司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就本判决第二项所确定的工程款1758790元承担给付责任;四、驳回方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1475元,由方某负担1475元,某公司与某集团共同负担1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629元,由某公司负担。
另查明,因某公司、某集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方某申请,北辰法院于2022年11月16日立案执行。18日,北辰法院作出(2022)津0113执511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某集团、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902254.66元。
北辰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应否解除对二被执行人账号的冻结。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在本案中,二异议人作为本案的被执行人,负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名下银行存款采取限额冻结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某公司、某集团的异议请求。
某公司、某集团向本院申请复议称,请求依法撤销北辰法院作出的(2022)津0113执异335号执行裁定。事实和理由:北辰法院对申请执行人方某与被执行人某公司、某集团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程序,对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巨大损害。复议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及其他相关法律之规定,向北辰法院提出的执行异议程序申请应当依法得到支持,但该院拒不查清本案事实,裁定驳回了复议申请人的异议请求。为此,复议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恳请本院依法支持复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本院对北辰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本案中,某公司、某集团作为本案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北辰法院对上述二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采取限额冻结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妥。某公司、某集团的复议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天津市某公司、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22)津0113执异335号异议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佳
审判员 周吉成
审判员 韩 冰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宋楠楠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
(二)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应予纠正的,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
(三)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或者查清事实后作出相应裁定;
(四)异议裁定遗漏异议请求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五)异议裁定对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的异议,错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
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发回重新审查或者重新作出裁定的情形外,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且执行行为可撤销、变更的,应当同时撤销或者变更该裁定维持的执行行为。
人民法院对发回重新审查的案件作出裁定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后不得再次发回重新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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