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与马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津0118执1363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7-01
案件内容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津0118执1363号
申请执行人:孙某某,女,197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
被执行人:马某某,男,197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5年4月18日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马某某尚欠申请执行人孙某某借款本金28800元及利息和其他费用10528元、案件受理费412元,以上合计金额为39740元,由被执行人马某某于2025年4月18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孙某某4000元(已给付),剩余款项由被执行人马某某自2025年5月1日起每月2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孙某某2000元直至付清之日止;若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就被执行人未给付的全部款项(扣除已给付款项)按照原生效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一次性恢复执行;双方就本案别无其他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津0118民初174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申请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桃
审判员 张 陆
审判员 李 凯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魏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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