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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与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京0119执764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6-11
案件内容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京0119执764号
申请执行人:某商业连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4)京0119民初382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某商业连锁有限公司租赁场地占用费203248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987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400元均由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因被执行人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某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037883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实际履行。
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和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对被执行人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股票、公积金、保险、车辆及房产等相关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除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但无可扣划金额外,未查到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3.本院执行干警依法调查被执行人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的财产情况,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将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某商业连锁有限公司。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调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义务履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小飞
审判员  贾志华
审判员  彭建民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王怀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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