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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东某某公司与刘某某特殊程序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津0118执1431号
案由: 特殊程序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7-01
案件内容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津0118执1431号
申请执行人:启东某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某,女。
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9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启动森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某某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5年4月15日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经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部分请求金额,被执行人刘某某欠申请执行人启动森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断款、违约金仲裁费共计6900元,由被执行人刘某某于2025年5月20日给付申请执行人1150元,于2025年6月2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1150元,于2025年7月2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1150元,于2025年8月2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1150元,于2025年9月2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1150元,余款1150元由被执行人刘某某于2025年10月20日前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启动森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付清;若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就被执行人未给付的全部款项按照原生效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一次性恢复执行;双方就本案别无其他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萍乡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4)萍仲字G136172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申请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桃
审判员  张 陆
审判员  李 凯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魏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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