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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俊、杨某泽等其他案由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4)最高法执监1014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5-07-28
案件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最高法执监1014号
申诉人(案外人):刘某俊,男,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
申请执行人:杨某泽,女,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
被执行人:陈某祥,男,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
申诉人刘某俊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北高院)(2024)鄂执复28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某俊向本院申诉称,1.撤销湖北高院(2024)鄂执复28号执行裁定和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黄石中院)(2023)鄂02执异65号执行裁定;2.撤销黄石中院(2022)鄂02执恢21-2号执行裁定、(2022)鄂02执恢2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3.请求确认黄石市黄石港区黄石**道**号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属刘某俊所有。事实和理由:(一)湖北高院(2024)鄂执复28号执行裁定和黄石中院(2023)鄂02执异65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黄石中院(2022)鄂02执恢21-2号执行裁定、(2022)鄂02执恢2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基本认定事实错误,案涉房屋并不属于被执行人陈某祥所有,应当依法予以撤销。案涉房屋权利人为黄石市某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被执行人陈某祥并未取得案涉房屋权属登记。(二)案涉房屋系刘某俊合法购买,并占有使用十余年时间,该房屋权属应当认定为刘某俊所有。(三)湖北高院(2024)鄂执复28号执行裁定、黄石中院(2023)鄂02执异65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存在错误,请求依法予以纠正。1.(2023)鄂02执异65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该裁定认为刘某俊2020年以案涉房屋归其所有,黄石中院查封错误为由,请求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黄石中院于2020年6月15日作出(2020)鄂02执异7号执行裁定,驳回其异议。刘某俊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不符合法律规定。申诉人认为,2020年系对黄石中院的查封行为提出异议,而本案系对黄石中院2023年作出的执行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出的异议,两个对象系不同的法律行为,并非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2.(2022)鄂02执恢21-3号执行裁定并未向刘某俊进行送达,刘某俊并不知晓其内容。同时,该执行裁定仅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非对整个执行案件的终结,刘某俊提出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湖北两级法院查明的事实,黄石中院在执行杨某泽诉陈某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分别于2011、2012年、2014年、2017年先后四次查封案涉房屋,该四次查封均为轮候查封。因首封法院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铜鼓法院)在2020年4月11日查封期限届满,未予续封,黄石中院自2020年4月12日起轮为第一顺位查封。刘某俊于2020年4月14日向黄石中院提起执行异议,被驳回。刘某俊不服,向湖北高院申请复议,也被驳回。后案涉房屋经两次拍卖流拍后,黄石中院于2023年1月29日作出(2022)鄂02执恢21-2号执行裁定,将案涉房屋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杨某泽。对此,刘某俊再次提出执行异议。经黄石中院异议、湖北高院复议程序后,仍不服,向本院申诉。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黄石中院驳回刘某俊的异议申请是否妥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查明的事实,申诉人刘某俊曾于2020年以案涉房屋归其所有,黄石中院查封错误为由,向黄石中院请求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黄石中院于2020年6月15日作出(2020)鄂02执异7号执行裁定,驳回其异议申请。本案,刘某俊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案涉房屋向黄石中院提出异议,依照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应不予受理。关于刘某俊提出的,2020年系对黄石中院的查封行为,本案系对以物抵债执行裁定提出异议,两个对象系不同的法律行为,并非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理由,虽然刘某俊两次异议表象上分别针对法院的查封行为和以物抵债行为,但其异议为案外人异议,是对同一执行标的主张相同的实体权利,实质上也是同一目的即排除本案的执行,应认定为前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故其该项理由难以成立。因此,黄石中院驳回刘某俊的异议申请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刘某俊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申诉请求不予支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1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某俊的申诉请求。
审 判 长 毛立华
审 判 员 熊劲松
审 判 员 尹晓春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邵夏虹
书 记 员 谷雨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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