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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珍与刘某松不当得利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4)津0113执恢1706号之一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4-11-06
案件内容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津0113执恢17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金某珍,女,汉族,1957年10月27日出生,现住天津市西青区。
被执行人:刘某松,男,汉族,1979年6月15日出生,住天津市北辰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某珍与被执行人刘某松不当得利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13)辰民初字第39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6227××××0972账号,被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解除对上述账号的冻结,经(2024)津0113执异322号案件审理,裁定解除对刘某松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6227××××0972账号内存款的冻结,该裁定现已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刘某松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6227××××0972账号内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张壮壮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春峰
书 记 员 李 东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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