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某某公司与陆某某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津0118执2063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7-01
案件内容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津0118执2063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某某公司,住所地天津子牙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某某。
被执行人:陆某某,男,198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
保证人:王朝,男,198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迎宾街福苑里13号楼2门201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某某公司与被执行人陆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5年4月23日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陆某某尚欠申请执行人天津某某公司各项款项合计为110000元,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由被执行人陆某某于2025年4月23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天津某某公司15000元,于2025年5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天津某某公司30000元,于2025年6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天津某某公司30000元,余款35000元由被执行人陆某某于2025年7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一次性付清;案外人王朝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若被执行人到期未给付,申请执行人可按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额扣除被执行人已给付金额后向法院申请一次性恢复执行并执行连带保证人王朝名下所有财产。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津0118民初93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申请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桃
审判员 张 陆
审判员 李 凯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魏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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