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某某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邢某博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4)津02执1562号
案由: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4-09-20
案件内容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津02执1562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某某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明。
被执行人:邢某博,男,汉族,1970年11月28日,住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
申请执行人广东某某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依据河源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4)河仲字第448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河源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4)河仲字第448号裁决书由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杨宝志
审 判 员 韩 冰
审 判 员 户传飞
二〇二四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张传龙
书 记 员 李元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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