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某某与某职业学院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京0119执1404号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8-31
案件内容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京0119执1404号
申请执行人:孔某某。
被执行人:某职业学院。
被执行人:某投资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孔某某与被执行人某职业学院、某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作出京(2024)京仲案字第01442号裁决书,裁决如下:(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某会员协议》《某公寓使用协议》《宿舍管理服务协议》于本裁决书作出之日解除;(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会员费:以暂计算至2024年5月15日的会员费8390.68元为基础,扣减自2024年5月16日起至申请人实际向被申请人返还公寓之日止,按照每年200元标准计算的会员费,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扣减之后的会员费余额[计算公式:8390.68-200×具体天数(自2024年5月16日起至申请人实际向被申请人返还公寓之日止)÷365];(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公寓保证金:以暂计算至2024年5月15日的公寓保证金351028.5元为基础,扣减自2024年5月16日起至申请人实际向被申请人返还公寓之日止,按照每年8367.1元的标准计算的公寓占有使用费,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扣减之后的公寓保证金余额[计算公式:351028.5-8367.1×具体天数(自2024年5月16日起至申请人实际向被申请人返还公寓之日止)÷365];(四)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10000元;(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六)本案仲裁费27342.05元(含仲裁员报酬18441.26元、机构费用8900.79元,已由申请人全额预交),由申请人承担2734.2元,被申请人承担24607.85元,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代其垫付的仲裁费24607.85元。上述裁决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支付完毕。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某职业学院、某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孔某某于202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388699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某职业学院、某投资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实际履行。
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和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对被执行人某职业学院、某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股票、车辆及房产等相关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除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但无可扣划金额外,未查到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3.本院执行干警依法调查被执行人某职业学院、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的财产情况,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某职业学院、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孔某某。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某职业学院、某投资有限公司经调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义务履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小飞
审判员 贾志华
审判员 彭建民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怀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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