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某甲故意杀人罪、放火罪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案号:
        无
      
      
        案由:
        故意杀人 放火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事复核
      
      
        发布日期:
        2024-02-06
      
    案件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雷某甲,化名贺某某,男,1954年X月X日出生于云南省宣威市,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宣威市XX乡XXX村委会XXX村XX号。2020年11月23日被逮捕。现在押。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雷某甲犯故意杀人罪、放火罪一案,于2021年8月30日以(2021)云03刑初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雷某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复核,于2022年2月14日以(2021)云刑核29766228号刑事裁定,同意原审判决,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复核期间,根据被告人雷某甲申请,通知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北京达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淮杨为其提供辩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被告人雷某甲与被害人雷某乙(殁年45岁)两家均系云南省宣威市XX乡XXX村委会XXX村村民,因土地等问题长期积怨。1994年4月10日上午,雷某甲之母蒋某某与雷某乙之妻晏某某(被害人,殁年44岁)因土地问题再次发生争执。当日20时许,晏某某带着女儿雷某丙(被害人,时年10岁)到雷某甲家理论,雷某甲将晏某某拖倒至家门前,用石头击打晏某某头面部等处数下致其颅脑损伤死亡,随即又持石块追打雷某丙致其坠落地埂造成头部轻微伤陷入昏迷。雷某甲返回家中携斧头闯入雷某乙家,见家中无人即打砸房内物品后放火,致使雷某乙家两间瓦房及屋内物品被烧毁,并危及周围民居。雷某乙及其兄长雷某丁(被害人,殁年58岁)闻讯相继赶来,雷某甲持斧头先后击打二人头面部、腰背部等处致二人均因颅脑损伤死亡,后逃离现场。2020年11月13日22时许,化名“贺某某”的雷某甲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原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目击证人夏某甲、夏某乙、丁某某、夏某丙、雷某戊、雷某己及证人何某某、王某某、马某某、阳某某等的证言,尸体检验笔录及报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雷某甲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在他人房内纵火,故意焚烧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又构成放火罪,应依法予以并罚。雷某甲不能正确处理邻里矛盾,泄愤行凶,纵火烧屋,致三人死亡,一人轻微伤,犯罪手段残忍,情节、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予以惩处。辩护律师提出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被害人晏某某的行为对本案发生提供了一定原因力、雷某甲有坦白情节的辩解意见虽与事实相符,但雷某甲罪行极其严重,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提出的雷某甲放火目的系为引出被害人并未危及公共安全以及放火所致损失的核算不客观等辩解意见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判决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云刑核29766228号同意原审对被告人雷某甲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鹏
 审判员  李希
 审判员  崔慧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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