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1等非与执行审查执行判决书
案号:
(2024)京02执复16号
案由:
民事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4-02-28
案件内容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京02执复16号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被执行人):刘某1。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被执行人):刘某2。
上列二复议申请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被执行人):刘某3。
申请执行人:刘某4。
复议申请人刘某1、刘某2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下称西城法院)(2023)京0102执异172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西城法院在执行刘某4与刘某1、刘某3、刘某2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1、刘某2向该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撤销(2020)京0102执18327号决定书。
西城法院查明,刘某4与刘某1、刘某3、刘某2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西城法院作出(2018)京0102民初320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刘某1、刘某3、刘某2将位于北京市某某房屋腾空并交还给原告刘某4。二、驳回原告刘某4的其他诉讼请求。刘某3、刘某1、刘某2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02民终9596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刘某2、刘某1、刘某3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生效后,刘某2、刘某1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向西城法院申请执行。2020年10月24日,该院以(2020)京0102执18327号立案执行。
2023年6月16日,西城法院作出(2020)京0102执18327号执行决定书,决定: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刘某1、刘某3、刘某2履行完毕(2018)京0102民初32046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之日止,被执行人刘某1、刘某3、刘某2按每日人民币一百六十元的标准向申请人刘某4支付迟延履行金。
西城法院认为,当事人均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院执行实施部门依据生效民事判决书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作出执行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和执行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三款规定,除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被执行人以执行依据生效之前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申请再审或者通过其他程序解决。本案中,刘某2、刘某1如对执行依据本身存有异议,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或其他程序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刘某2、刘某1的异议请求。
刘某2、刘某1不服上述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2023)京0102执异1723号裁定书、(2020)京0102执18327号执行决定书。事实与理由:1、刘某4现持有不动产登记证是继承所得,存在不正常所得,刘某3是原产权人刘英氏法定继承人之一,有权继承使用目前占有使用权。从2016年至今一直在维权中。2、(2018)京0102民初320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错误,刘某2,刘某1二人不存在给刘某4腾退问题,不存在被执行条件。3、刘某2自1962年至今一直居住在河北雄县自家中,不存在从某某搬出给刘某4腾退问题。刘某1文革后期落实政策返京分配工作后原单位分配了房子一直居住,不存在给刘某4腾退问题。4、2023年6月16日作出(2020)京0102执18327号执行决定书,决定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刘某2、刘某1、刘某3履行完毕(2018)京0102民初32046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之日起刘某2、刘某3、刘某1三人要向申请人刘某4每人每天支付160元人民币,支付款项没有法律依据。
本院查明事实与西城法院查明事实相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均应履行。本案中,(2018)京0102民初320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刘某2、刘某3、刘某1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西城法院依据生效民事判决书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作出(2020)京0102执18327号执行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和执行规范。复议申请人刘某2、刘某1所提的异议实质是对执行依据本身存有异议,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或其他程序处理。故西城法院驳回刘某2、刘某1的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刘某2、刘某1的复议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刘某2、刘某1的复议申请,维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3)京0102执异1723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蔚林
审 判 员 曾小华
审 判 员 陈家忠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吕苏岩
书 记 员 桑 林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