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某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4)津0104执异168号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4-06-05
案件内容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津0104执异168号
申请人:某某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
负责人:杜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某某,男,某某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天津某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
被申请人: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北京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
本院在执行某某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天津某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某某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某某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回异议申请,系自行处分权利,并无不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某某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何水涛
审判员 酒 源
审判员 戴舒燕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宝茹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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