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某宣与上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人事争议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4)冀0406执1232号之一
案由:
劳动争议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6-28
案件内容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冀0406执12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尚某宣,女,汉族,1987年8月13日出生,现住邯郸市峰峰矿区。
被执行人:上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负责人:彭某。
申请执行人尚某宣与被执行人上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邯郸市峰峰矿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峰劳人仲案(2024)第4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尚某宣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某玲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逾期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上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账户,本院依法采取冻结措施。通过线下传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财产性权益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前往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调查,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尚有3038.6元未能执行和全案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执行。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上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本院将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邱岳成
审判员 高 强
审判员 柴照峰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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