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某某等非与执行审查执行判决书
案号:
(2023)京02执监85号
案由:
民事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4-02-13
案件内容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京02执监85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武某某。
被执行人:北京某某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城法院)受理的武某某申请执行北京某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武某某向本院申请提级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武某某称,(2021)京0101民初4286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判决的修房义务,武某某于2021年6月3日向东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21)京0101执6180号。但东城法院自受理至今,未采取积极执行措施,致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的侵害,现申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及《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现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贵院依法对该案提级执行,以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本院查明,武某某申请执行北京某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东城法院于2021年4月22日作出(2021)京0101民初42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北京某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维修完毕北京市某某房上方的楼顶公共平台,消除漏水隐患,施工应符合通常的安全标准。”判决生效后,武某某于2021年6月16日向东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东城法院以(2021)京0101执6180号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东城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东城法院多次联系双方实地查勘现场,2021年11月26日,承办法官约谈双方当事人并达成和解。2022年9月双方达成施工方案,2023年4月13日双方达成施工方案的补充条款,约定2023年4月17日开始施工。2023年6月8日双方签收竣工验收记录。因未解决漏水问题,2023年9月22日东城法院再次组织双方谈话,后双方于2024年1月22日在东城法院就施工方案进行确定,约定:“一、...施工时间为2024年4月15日前施工队进场;二、如本次维修后仍不能解决漏水问题,由申请人武某某自行选择第三方施工方进行维修,施工合同由武某某签订,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给付相应费用后即视为履行完毕(2021)京0101民初4286号判决确定的义务。”双方在该份笔录上签字。
本院认为,本案中,东城法院在执行中开展了相应工作,且双方已就判决履行时间、方式等达成协议,目前该协议正在履行过程中,故该案件不存在应当提级执行的法定情形。综上,武某某所提提级执行申请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武某某的提级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曾小华
审 判 员 石 东
审 判 员 陈家忠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吕苏岩
书 记 员 桑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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