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租赁(山东)有限公司与覃某杰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冀0127执1894号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高邑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9-23
案件内容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冀0127执1894号
申请执行人:某某租赁(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姜某娟。
被执行人:覃某杰,男,住广东省。
第三人:深圳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
法定代表人:彭某财。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某某租赁(山东)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覃某杰、第三人深圳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第三人深圳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名下车辆粤BBS××**进行评估拍卖,现二拍已成交,申请执行人同意认可该二拍价格22170.96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粤BBS××**轻型厢式货车的查封。
第三人深圳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粤BBS××**轻型厢式货车(车架号:×××0209)归孙某敏所有。粤BBS××**轻型厢式货车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孙某敏时起转移。
三、孙某敏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立峰
审判员 丁立吨
审判员 丁晓然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武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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