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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某某公司与郝某某、韩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津0118执恢160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6-24
案件内容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津0118执恢160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某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
被执行人郝某某,男,1968年7月8日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
被执行人韩某某,女,1968年5月24日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
被执行人元某某,男,1963年7月11日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津0118民初10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本案中被执行人尚欠执行款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履行期限较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3)津0118民初105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申请执行期间内就尚未履行的执行款项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沈苏晓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闵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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