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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龙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4)冀0184执2310号
案由: 银行卡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4-29
案件内容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冀0184执2310号
被执行人:贾某龙,男,1980年0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乐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贾某龙信用卡纠纷(追缴诉讼费)一案中,新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冀0184民初10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贾某龙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对其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收益性保险等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贾某龙名下有冀A6××**汽车一辆,本院(2024)冀0184执2835号案件已查封。因本案为追缴诉讼费案件,待上述车辆依法处置后,将先行扣除本案标的。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贾某龙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可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申少鹏
审判员  邱俊田
审判员  张 伟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甄金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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