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冀0609执1407号之二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10-25
案件内容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冀0609执1407号之二
被执行人:王某,男,196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高林村镇田村铺村。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王某追缴案件受理费一案中,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某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曹 旭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屹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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