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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荣、李某江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4)津02执1689号
案由: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4-09-25
案件内容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津02执1689号
申请执行人:苏某荣,女,汉族,1951年5月5日,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被执行人:李某江,男,汉族,1951年12月18日,住天津市静海区。
被执行人:邢某奋,女,汉族,1964年8月24日,住天津市静海区。
被执行人:张某,女,汉族,1988年9月20日,住天津市静海区。
被执行人:李某志,男,汉族,1979年8月14日,住天津市静海区。
申请执行人苏某荣依据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3)京仲案字第01331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3)京仲案字第01331号调解书由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杨宝志
审 判 员 韩 冰
审 判 员 户传飞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传龙
书 记 员 李元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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