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侯某非与执行审查执行判决书
案号: (2024)京0114执异1124号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5-07-01
案件内容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京0114执异1124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林某。
申请执行人:侯某。
本院在执行侯某与林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1)京0114民初2152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24)京0114执6528号]过程中,林某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林某称,异议请求:请求依法解除对异议申请人名下北京银行621468006486XXXX帐号(以下简称案涉账户)冻结的7935元予以返还。事实和理由:2024年8月1日法院执行人员将异议申请人名下案涉账户查封,异议申请人认为执行人员该行为极为不合理。法院执行过程中需要给被执行人留有基本生活开支,而对于案涉账户的查封导致异议人社保金和房租两个月无法缴纳。异议人林某目前年纪较大,无法找到固定且高收入工作,仅有每月在社区做保洁工作的3000元左右的非固定收入,且没有自己的房产,要租房居住,而执行人员从北京银行扣除的7935元就是林某存入作为社保金和房租的扣除资金,因此造成社保和房租断缴,又由于收入过低而没有其他资金来填补断缴的款项。故向法院提交申请,请求法院撤销该执行行为,归还林某7935元。
本院经审查查明,2023年6月28日,本院作出(2021)京0114民初215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林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侯某车辆损失35000元;二、驳回侯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侯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24)京0114执6528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4年6月11日冻结孙伟在案涉账户内的存款,限额冻结金额53512.50元,实际冻结金额79.62元。2024年8月1日,本院扣划案涉账户内存款共计7935元至本院执行款专户。2024年8月13日,本院解除对案涉账户的冻结措施。
上述事实,有(2024)京0114执6528号执行案件卷宗材料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本案中,被执行人林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冻结、划拨其名下案涉账户内存款的执行行为并无不当。且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本院已于2024年8月13日解除对案涉账户的冻结措施,故林某请求返还本院已划拨的7935元并为其及其所扶养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林某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曹松清
审判员  张彦辉
审判员  张国雪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春丽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