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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某甲公司与天津市某乙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津0118执1183号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7-01
案件内容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津0118执1183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某甲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
被执行人:天津市某乙公司,住所地天津子牙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某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5年5月16日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某甲公司加工费624405元及利息(以624405元为基数,自2024年10月1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331元、保全费3951元,以上合计金额为633687元,申请执行人暂放弃利息请求,由被执行人天津市某乙公司于2025年5月16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某甲公司60000元,自2025年6月1日前每月2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某甲公司60000元,余款33687元由被执行人于2026年3月2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某甲公司付清;若被执行人任何一期未给付,申请执行人可就被执行人未给付的全部款项向法院申请一次性恢复执行;双方就本案别无其他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津0118民初135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申请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桃
审判员  张 陆
审判员  李 凯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魏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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