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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抢劫、故意杀人、强奸、盗窃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案号:
案由: 抢劫 故意杀人 强奸 盗窃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事复核
发布日期: 2025-04-15
案件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谢某,化名李某甲、王某甲、刘某甲、罗某,绰号“小郎”,男,汉族,1975年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无固定住所。2019年7月26日被逮捕。现在押。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某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盗窃罪一案,于2022年10月19日以(2021)冀02刑初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谢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复核,于2023年5月26日以(2023)冀刑核27301796号刑事裁定,同意原审判决,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
一、关于抢劫、故意杀人、强奸事实
(一)1998年2月13日晚,被告人谢某伙同王某乙(另案处理,已判刑)经预谋、踩点,携带尖刀、螺丝刀、钳子等翻墙进入河北省丰润县(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韩某甲家院内。谢某用螺丝刀撬开西屋窗户玻璃,与王某乙钻窗进入无人的西屋,在该屋翻找财物后,伺机进入东屋。次日2时许,谢某和王某乙破门闯入东屋,持刀捅刺正在床上睡觉的被害人韩某乙(女,殁年19岁)的头面部、颈部、腹部等处十余刀,用手捂压同在床上睡觉的韩某乙的妹妹韩某丙(被害人,殁年10岁)的口鼻,并割断屋内学习机上的鼠标线,用鼠标线勒韩某丙的颈部,致韩某乙、韩某丙当场死亡。谢某、王某乙继续在屋内搜翻财物,劫得现金人民币10余元,后逃离现场。经鉴定,韩某乙系被刺破肝脏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韩某丙系被扪堵口鼻并用导线缠颈而窒息死亡。
上述事实,有原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根据另案被告人王某乙同学贾某的证言提取的作案工具尖刀、钳子和刀体弯曲的螺丝刀等物证;证明因该起犯罪王某乙已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和被告人谢某已于1998年3月被批准逮捕的在逃人员登记表等书证;证人王某丙、刘某乙、李某乙、韩某甲、董某、张某甲、张某乙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证明谢某身份的DNA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和另案被告人王某乙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谢某亦供认。足以认定。
(二)被告人谢某在抢劫杀害韩某乙、韩某丙后潜逃外地。1999年1月29日1时许,谢某(化名王某甲)伙同王某丁(另案处理,已判刑)、“黄毛”(在逃)经预谋,携带尖刀翻墙进入河北省霸州市被害人温某甲(殁年25岁)、齐某甲(殁年26岁)夫妇家中,在东屋殴打温某甲,并用皮带、尼龙绳等将温某甲捆绑,威逼齐某甲交出财物。后谢某、王某丁将齐某甲挟持至西屋,先后对齐某甲实施了奸淫。为防止罪行败露,谢某、王某丁、“黄毛”在东屋用背包带勒温某甲颈部,致温某甲死亡后,又至西屋用背包带等物捆绑齐某甲手脚,扼压齐某甲颈部,并用毛巾被布条堵塞齐某甲口腔,致齐某甲死亡。经鉴定,温某甲、齐某甲均系机械性窒息死亡。
上述事实,有原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从两名被害人尸体上提取的皮带、尼龙绳、背包带、毛巾被布条等物证;证明另案被告人王某丁因该起犯罪已被判刑的刑事裁判文书等书证;证人曹某、齐某乙、齐某丙、温某乙、张某丙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证明从被害人齐某甲外阴擦拭物中检出的人精斑中包含被告人谢某和王某丁混合基因分型的DNA鉴定意见,证明在现场西屋门上提取的指纹系谢某右手中指所留的指纹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和另案被告人王某丁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谢某亦供认。足以认定。
(三)1998年9月19日1时许,被告人谢某(化名王某甲)伙同王某丁、王某戊、钱某(均另案处理,已判刑)、“小利”和“小不点”(均在逃)翻墙进入河北省雄县被害人高某家中,持刀威胁,将高某及其妻女三人捆绑后,用胶带等封住嘴和眼睛,劫得现金人民币2100元、美元165元、诺基亚手机1部、首饰、烟酒等财物,后逃离现场。
(四)1998年10月4日凌晨,被告人谢某(化名王某甲)伙同王某戊、王某丁、“小利”和“小不点”等人翻墙进入霸州市被害人李某丙家中,持刀威胁,将李某丙夫妇及孙子三人捆绑后,用胶带等封住嘴和眼睛,劫得现金人民币1600元、手机1部、首饰、烟酒等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7670元),后逃离现场。
(五)1998年某日凌晨,被告人谢某(化名王某甲)伙同王某丁、“小利”翻墙进入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被害人吕某家中,持刀威胁,将吕某及其女友捆绑后用胶带封住嘴和眼睛,劫得黄金手链1条、本田400型摩托车1辆,后逃离现场。
(六)2019年7月12日8时许,被告人谢某(化名李某甲)翻墙进入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被害人于某家中实施盗窃,窃得现金人民币7角、香烟、打火机、充电器等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7元)。于某发现后报警并召集群众抓捕谢某,谢某持镐头拒捕,被群众控制后移交公安机关。
上述第(三)至第(六)起事实,有原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从被告人谢某处提取的赃物充电器、打火机等财物,从另案被告人钱某处扣押的赃物诺基亚手机等物证;证明另案被告人王某丁、王某戊、钱某因前述犯罪已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刘某丙、李某丁、张某丁、胡某、王某己等的证言;被害人高某、刘某丁、李某丙、王某庚、吕某、于某等的陈述;价格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和另案被告人钱某、王某戊、王某丁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谢某亦供认。足以认定。
二、关于盗窃事实
2019年5月30日,被告人谢某(化名李某甲)撬门进入沈阳市于洪区被害人华某家中,窃得现金人民币2000元、黄金戒指4枚。
上述事实,有原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房屋租赁协议,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证人门某、李某戊、刘某戊等的证言;被害人华某的陈述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谢某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单独在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劫取财物后为灭口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又构成故意杀人罪;抢劫过程中强行与被害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还构成强奸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还构成盗窃罪,应依法并罚。谢某多次结伙持刀入户抢劫,致二人死亡;劫取财物后杀人灭口,致二人死亡;在其中一起抢劫过程中轮奸妇女;还盗窃数额较大的财物,犯罪性质、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且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潜逃期间又不断实施恶性犯罪,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对其所犯数罪均应依法惩处。谢某所犯盗窃罪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原审判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冀刑核27301796号同意原审对被告人谢某以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雨
审判员  余淼
审判员  谢颖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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