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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滨海新区天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3)津02执异276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3-08-19
案件内容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2执异276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263号南开市民服务中心E座10楼。
负责人:陈岩,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彬,该委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静,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新区天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高尔夫球场以北汇津广场1-4号楼S-19。
法定代表人:王卫,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津台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金坪路10号8层801室(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王国扬,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市南开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科研西路9号B座1门401号。
法定代表人:周加申,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国扬,男,197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台湾地区居民),现于天津市监狱服刑。
被执行人:王思思,女,198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执行人:天津市南开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161号。
法定代表人:侯世立,董事长。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新区天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保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津台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台城投资公司)、天津市南开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开国投公司)、王国扬、王思思、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南开区国资委)、天津市南开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开城投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南开区国资委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作出(2023)津02执异154号执行裁定,驳回南开区国资委的异议申请,南开区国资委不服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津高院)申请复议,天津高院作出(2023)津执复86号执行裁定,发回本院重新审查,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南开区国资委称,请求解除对南开区国资委账户名称为“中共南开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的中国工商银行天津黄河道支行03×××89账户(以下简称案涉账户)的冻结。主要理由:1.法院未向南开区国资委送达冻结案涉账户的执行裁定,冻结行为无法律依据。2.案涉账户系南开区国资委党费账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中不应将企业党组织的党费作为企业财产予以冻结或划拨的通知》规定,党费账户应予解除冻结
本院查明,天保公司与津台城投资公司、南开国投公司、王国扬、王思思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津高院)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8)津民终4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天保公司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案号为(2019)津02执351号。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作出(2019)津02执351号之一执行裁定:“一、追加天津市南开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在其无偿接受9630万元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二、追加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被执行人,在其无偿接受1.7亿元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南开区国资委、南开城投公司、南开国投公司不服该执行裁定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6日作出(2020)津执复3号执行裁定:“准许天津市南开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南开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津02执351号之一执行裁定的复议申请。”后因各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作出裁定,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天保公司以被执行人有部分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恢复案件执行,本院依法恢复本案执行程序。
2022年5月10日本院作出(2022)津02执恢86号执行裁定:“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天津津台城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市南开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王国扬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自2014年5月16日起至2014年10月24日止)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利息、复利,自2014年10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的利息;二、被执行人王思思以与王国扬的夫妻共同财产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执行人天津市南开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其无偿接受9630万元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四、被执行人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其无偿接受1.7亿元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五、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天津津台城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市南开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王国扬、王思思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共计256446.4元、执行费172884元;六、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天津津台城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市南开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王国扬、王思思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自2019年1月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七、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查封、扣押、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天津津台城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市南开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王国扬、王思思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2022年12月13日本院冻结南开区国资委在中国工商银行天津黄河道支行案涉账户,冻结额度50000000元,实际冻结144897.36元,冻结期限自2022年12月13日至2023年12月13日。同日,本院还冻结了南开区国资委在中国工商银行天津黄河道支行的其他账户。
另查明,本院在执行天保公司与津台城投资公司、南开国投公司、王国扬、王思思、南开区国资委、南开城投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南开区国资委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撤销本院(2022)津02执恢86号执行裁定,解除对南开区国资委名下03×××05账户的冻结。本院经审查于2023年1月7日作出(2023)津02执异27号执行裁定“驳回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异议请求。”南开区国资委向天津高院申请复议,天津高院经审查于2023年5月4日作出(2023)津执复19号执行裁定,该裁定确认“复议申请人主张户名为‘中共南开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黄河道支行03×××89账户为南开区国资委党费专用账户,对该账户应予解除冻结的请求,系复议申请人在复议程序中增加的独立请求,本案不予审查,复议申请人可向二中院另行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中不应将企业党组织的党费作为企业财产予以冻结或划拨的通知》(法[2005]209)规定“企业党组织的党费是企业每个党员按月比例向党组织交纳的用于党组织活动的经费。党费由党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单立账户,专款专用,不属于企业的责任财产。因此,在企业作为被执行人时,人民法院不得冻结或划拨该企业党组织的党费,不得用党费偿还该企业的债务。执行中,如果申请执行人提供证据证明企业的资金存入党费账户,并申请人民法院对该项资金予以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项资金先行冻结;被执行人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项资金属于党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冻结”,经审查,南开区国资委提供的关于开立党费账户的申请报告、开户许可证、天津市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审批表、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等材料,足以认定案涉账户属于党费的专用账户,不属被执行人的财产。故,对于南开区国资委请求解除对案涉账户冻结的主张,本院依法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异议人(被执行人)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异议请求成立,解除对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黄河道支行03×××89账户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李 佳
审判员 吴文琦
审判员 韩 冰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宋楠楠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
(三)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
(四)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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