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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等非与执行审查执行判决书
案号: (2024)京02执复67号
案由: 民事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5-04-19
案件内容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京02执复67号
复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某公司1。
申请执行人:某公司2。
被执行人:王某。
被执行人:张某。
复议申请人某公司1(以下简称某中心)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城法院)(2023)京0101执异996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东城法院在执行某公司2与王某、张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某中心向东城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1.法院的拍卖措施侵害了异议人某中心对该执行标的物的公平竞拍购买权,且二审未开庭就拍卖涉案房屋,要求确认法院的拍卖程序违法;2.东城法院在拍卖涉案房屋时拍卖措施违法,请求回转。
东城法院查明,某公司3与王某、张某贷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粤0104民初1139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王某、张某向原告某公司3归还借款本金2968750元及利息、逾期违约金(含逾期利息……)。二、被告王某、张某未履行上述判决时,原告某公司3有权从依法处分被告王某名下的北京市×××房产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2021年9月3日某公司3将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转让给本案申请执行人某公司2,某公司2于2021年11月16日向东城法院申请执行,东城法院以(2021)京0101执10826号案件立案执行,以其他终结方式结案。由于案外人提起异议及案外人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某公司2为推进涉案房屋处置,在某公司4购买了继续执行保险,某公司4于2023年6月27日出具了继续执行保险凭证。后某公司2于2023年7月24日向东城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东城法院以(2023)京0101执恢876号恢复执行。在恢复执行过程中,东城法院在京东网络拍卖平台拍卖了涉案房屋,并于2023年10月17日成交。
东城法院另查明,东城法院(2019)京0101财保455号案件于2019年12月20日将登记在被执行人王某名下的涉案房屋予以查封,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4民初11395号案件于2020年4月21日将涉案房屋予以轮候查封。某公司3于2019年11月11日对涉案房屋设立抵押权。
东城法院再查明,某中心曾以其为合法的租赁权人为由,请求法院停止(2021)京0101执10826号案件对涉案房屋的执行,继续承租使用涉案房屋。东城法院以(2022)京0101执异400号案件进行审查,并作出(2022)京0101执异400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其异议请求。某中心不服,向东城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东城法院于2023年5月9日作出(2022)京0101民初1540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其诉讼请求。某中心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30日作出(2023)京02民终145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东城法院认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机构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二)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竞买资格的;(三)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不同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四)未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拍卖标的物进行公告的;(五)其他严重违反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本案中,某公司2向东城法院提供了保险公司出具的有效保单作为担保,请求法院继续执行,东城法院在异议之诉过程中拍卖涉案房屋符合法律规定。且某中心主张的租赁权已经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程序审查,均认为其不享有排除执行的权利,故东城法院在拍卖过程中对涉案房屋无租赁的认定行为并无不当,拍卖事项亦不需要提前单独告知某中心。另东城法院通过网络公开拍卖涉案房屋,并未限制某中心查阅公告、参与拍卖,未侵害其公平竞拍购买权。综上,东城法院的拍卖程序不存在应当被撤销的情形,据此驳回异议人某中心的异议请求。
某中心不服上述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或变更(2023)京0101执异996号执行裁定书。事实与理由:某中心与被执行人王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就一直使用涉案房屋至今,后因王某个人原因,涉案房屋被债权方起诉,某中心在法定期内,按照法定程序,去主张自己的权利,承租人的合法权益,理应得到保护,某中心因不服东城法院对执行异议的民事判决,遂提起了诉讼,在2023年10月23日,二审开庭时间尚未到时,东城法院就在没有任何通知和告知的情况下,将涉案房屋进行了拍卖,某中心作为涉案房屋长期使用的实际使用人,理应对房屋拍卖及执行进展,得到相关通知或在门上张贴公告以告知,使得某中心可以有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和利益参与竞拍的权力机会。拍卖前,作为执行异议的一方,某中心没有收到、看到涉案房屋张贴任何公告和告知,也没有收到东城法院的任何通知。执行异议的一审刚结束,二审未开庭,即便是债权方购买了保险,继续执行,也应该通知到权利各方。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东城法院查明事实一致,对东城法院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应审查的核心问题为东城法院对涉案房屋采取的拍卖措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某中心以其系涉案房屋的承租人为由提出案外人异议及异议之诉,并主张在案外人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期间,东城法院拍卖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但案件执行过程中,经某公司2申请,某公司4于2023年6月27日出具了继续执行保险凭证,承诺若继续执行对某中心造成损失,保险人在赔偿限额内承担保证责任。即某公司2已就案件继续执行提供有效担保,故东城法院对涉案房屋进行网络司法拍卖,并无不当。关于某中心所述其未收到涉案房屋的拍卖通知,故东城法院对涉案房屋的拍卖侵害其参与公平竞买的权利的主张,因案外人异议之诉的生效民事判决书并未确定某中心在涉案房屋的抵押权设立前承租涉案房屋,故拍卖事项亦无需提前单独告知某中心,且东城法院已在京东网发布拍卖公告,故对某中心所提该项复议理由,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东城法院作出的(2023)京0101执异996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某中心所提复议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某公司1的复议申请,维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京0101执异996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石 东
审 判 员  陈家忠
审 判 员  曾小华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杨笑非
书 记 员  张 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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