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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某某市部与天津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4)津0119执6960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9-04
案件内容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津0119执6960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某某市部,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
经营者:李某某,男,198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
被执行人:天津某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
法定代表人:卢某某。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某某市部与被执行人天津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津0119民初37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天津某某公司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某某市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为维护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某某市部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天津某某公司的银行存款1127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天津某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成升
审判员  张建轩
审判员  刘福军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梁钰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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