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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中矿(天津)物流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3)津02执复162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3-06-30
案件内容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2执复162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春华公寓B区5门。
负责人:张全,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男,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巍巍,男,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员工。
被执行人:中矿(天津)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红升里四排4号203室。
法定代表人:崔立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赛男,天津碧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冶金轧一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124号。
法定代表人:王天旭,董事长。
被执行人:庞军,男,197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赛男,天津碧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崔立丽,女,197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赛男,天津碧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复议申请人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以下简称河北银行河东支行)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东法院)(2023)津0102执异288号执行裁定(以下简称288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河东法院查明,该院于2018年6月19日作出了(2018)津0102民初3025号民事判决:“一、被告中矿(天津)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借款本金14989813.68元及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利息、罚息、复利(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2017年9月21日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的利息,自2017年9月22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的罚息及复利);二、被告天津冶金轧一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庞军、崔立丽分别按照其与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签订的编号为BZ160921001045、BZ160921001046、BZ160921001047的《保证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对被告中矿(天津)物流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中矿(天津)物流有限公司追偿。”2019年9月2日,河北银行河东支行依据(2018)津0102民初3025号民事判决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作出(2018)津02破申43号民事裁定:“受理山东重型机械股份公司对天津冶金轧一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作出(2018)津02破11-45之一民事裁定:“一、批准渤钢系企业重整计划;二、终止天津冶金集团有限公司等35家企业重整程序。”2018年9月30日,河北银行河东支行向本院提交天津冶金轧一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轧一公司)重整案债权申报书。2021年8月6日,河北银行河东支行与管理人签订《合伙企业份额转让协议》,河北银行河东支行以债权转股权的方式受偿8165381.95元。河北银行河东支行与转让方签订《信托收益转让协议》,受偿债权7537275.64元。河北银行河东支行已在被执行人轧一公司破产重整案件中通过债权转股权等方式受偿了16758657.59元。2022年7月4日,河东法院作出(2019)津0102执3273号之二执行裁定:“终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9)津0102执327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河东法院认为,根据本案的执行依据,被执行人轧一公司承担的保证担保责任,其所涉破产重整被破产法院受理后,河北银行河东支行向该院申报了涉案债权,并与管理人达成《合伙企业份额转让协议》及《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以债权转股权的方式得到受偿。河北银行河东支行既然参加了破产程序,申报债权并获得受偿,现案涉的执行标的已发生变化,河东法院裁定终结(2019)津0102执327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的结案方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的相关规定。对河北银行河东支行的此项异议请求,不予支持。对于河北银行河东支行在破产程序中涉及其权益有异议的,可另行主张。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的异议请求。”
河北银行河东支行向本院申请复议称,请求:1.撤销河东法院288号裁定;2.撤销河东法院(2019)津0102执3273号之二执行裁定(以下简称3273号之二裁定),恢复执行程序。主要理由:一、3273号之二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事实认定不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停止计息针对的是破产主体,并不及于破产债务人之外的相关负有清偿债务责任的义务人。担保责任范围应为基于担保合同产生的全部担保债权,包括破产申请受理之后的利息,不应仅限于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申报的对破产债务人的破产债权。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超过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申报的债权并不影响担保人行使追偿权。管理人对该行应分配的偿债资源进行保管,该保管不视为清偿债权。该保管行为符合重整计划的要求,因此该行主张主债务人和其他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应予支持。二、288号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事实认定不清。河北银行河东支行申请执行立案时的执行标的是18631678.21元(截至2019年6月30日的债权),且该债权在持续增加,该行认为只有债务全部清偿完毕的情况下才可以终结案件。对288号裁定认为该行在破产程序中涉及的权益有异议可另行主张的问题,该行认为无需另行主张。
中矿(天津)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矿公司)、庞军、崔立丽辩称,河北银行河东支行的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主要理由:一、河北银行河东支行的全部债权已经通过破产重整程序清偿完毕。破产法院裁定受理轧一公司的重整申请后,2018年9月30日,河北银行河东支行向管理人申报了截至受理重整受理之日的全部债权16758657.59元(包括截至2018年8月24日的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受理费、保全费等),其中包括本案的全部债权16758657.59元。2019年1月31日破产法院裁定通过了渤钢系企业重整计划,依据重整计划,河北银行河东支行的债权52%通过债转股的方式清偿,48%通过信托受益权方式清偿,河北银行河东支行接受了该清偿方案。故自渤钢系企业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河北银行河东支行的债权已通过重整计划全部获得清偿。二、2018年8月24日破产法院受理轧一公司破产重整后,利息不再计算,河北银行河东支行主张之后的利息无法律依据。再有,2019年1月31日重整计划通过,河北银行河东支行债权已经清偿,之后也不会再产生利息。三、河北银行河东支行与渤钢系企业管理人之间对于“保管暂不清偿”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侵害了其他债务人的权益。所谓“保管”是指将自己的财产委托他人进行管理。自财产委托第三方“保管”之日,该财产就已经属于河北银行河东支行,该行的债权已经清偿完毕。四、再退一步讲,即使按照河北银行河东支行所述保管不视为清偿,该保管期间河北银行河东支行也无权再向其他债务人主张支付利息、罚息等。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执行依据,轧一公司承担的是保证担保责任,其所涉破产重整申请被破产法院受理后,河北银行河东支行向破产法院申报的债权,针对的是轧一公司的担保债权,执行法院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中附利息的债权申报规定适用于执行案件中的其他非破产债务,适用法律不当。基此,河东法院在未查明是否存在尚未执行的标的额情况下,终结(2019)津0102执3273号案件的执行,依据不足。且本案中尚有主债务人中矿公司,保证人庞军、崔立丽等多个被执行人存在。综上,河东法院作出的(2023)津0102执异288号异议裁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22)津0102执异288号异议裁定;
二、撤销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9)津0102执3273号之二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崔 军
审判员 吴文琦
审判员 郭 婧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珊珊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
(二)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应予纠正的,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
(三)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或者查清事实后作出相应裁定;
(四)异议裁定遗漏异议请求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五)异议裁定对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的异议,错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
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发回重新审查或者重新作出裁定的情形外,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且执行行为可撤销、变更的,应当同时撤销或者变更该裁定维持的执行行为。
人民法院对发回重新审查的案件作出裁定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后不得再次发回重新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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