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卢某辉、卢某分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冀0635执1390号之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9-26
案件内容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冀0635执13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某。
被执行人:卢某辉。
被执行人:卢某分。
本院在执行王某申请卢某分、卢某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卢某辉、卢某分银行账户,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卢某辉、卢某分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飞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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