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天津某公司、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3)津02执复352号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4-01-31
案件内容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2执复352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天津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
法定代表人:高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该公司法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执行董事。
复议申请人天津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津南法院)(2023)津0112执异526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津南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某公司对该院扣划其银行账户的执行行为不服,提出书面异议,申请返还已扣划款项2394345.86元。
津南法院查明,某公司与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该院于2022年9月14日作出(2022)津0112民初8761号民事调解书,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天津某公司尚欠某公司广告牌承揽款2394345元,此款分六期给付,于2022年10月15日前给付700000元、于2022年11月15日给前付338869元、于2022年12月15日前给付338869元、2023年1月15日前给付338869元、于2023年2月15日前给付338869元、于2023年3月15日前给付338869元;二、如天津某公司未按照上述约定足额支付款项,某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未付全款申请强制执行;三、某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977.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双方各自负担8988.75元(此款某有限公司已预交,天津某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5日前给某有限公司)。”该民事调解书生效后,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某公司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22年10月17日以(2022)津0112执6516号案立案执行。2022年10月27日,该院以“(2022)津0112执6516号执行裁定书划拨被执行人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津双港支行91×××87账户内存款2394345.86元、以(2022)津0112执651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划拨被执行人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津双港支行91×××87账户内存款35421元。”2022年11月3日,该院作出(2022)津0112执6516号执行结案通知书,该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后某公司以被冻结账户系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为由,请求返还已扣划的资金。
津南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在法定的期限内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异议人某公司对该院划拨其银行账户内存款的行为有异议,应在(2022)津0112执6516号案件执行完毕前提出。根据该院查明的情况,(2022)津0112执6516号案件已于2022年11月3日结案。异议人某公司系在执行程序终结后提出异议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执行异议受理条件。故某公司的请求于法无据,该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驳回天津某公司的异议请求。”
某公司向本院提起复议称,请求撤销津南法院(2023)津0112执异52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某公司返还已扣划款项2394345.86元。理由:一、津南法院(2023)津0112执异526号执行裁定书程序不合法。某公司于2022年11月30日向津南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并递交书面材料,该院于2023年6月16日作出(2023)津0112执异526号执行裁定书。津南法院在收取某公司异议申请至作出裁定将近七个月时间,违反审查期限的规定。二、津南法院(2023)津0112执异526号执行裁定书认定事实不清。津南法院以(2022)津0112执6516号执行裁定书划拨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津双港支行91×××87账户内存款2394345.86元、以(2022)津0112执651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划拨被执行人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天津津南支行营业部12×××16账户内存款35421元。2022年11月3日,该院作出(2022)津0112执6516号执行结案通知书,该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后某公司以被冻结账户系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为由,请求返还已扣划的资金。某公司从未收到过津南法院邮寄的(2022)津0112执6516号执行裁定书和执行结案通知书。法院制作法律文书应依法送达当事人,不能以制作时间为时效起算期限。申请人于2022年11月30日提交执行异议申请时,尚未得知该案已经执行结案,应属于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某公司与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津南法院(2022)津0112民初87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某公司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津南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冻结、划拨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具有法律依据,执行裁定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本案中,津南法院未对该院(2022)津0112执6516号执行裁定书及执行结案通知书等执行文书送达情况进行审查。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第14条规定:“依法保障建设工程领域中小微企业和农民工合法权益。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工资保证金账户内资金依法审慎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支持保障相关部门防范应对房地产项目逾期交付风险,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到位。冻结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应当及时通知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除当事人申请执行因建设该商品房项目而产生的工程建设进度款、材料款、设备款等债权案件外,在商品房项目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对于监管账户中监管额度内的款项,不得采取扣划措施,不得影响账户内资金依法依规使用。”本案中,津南法院未对案涉2394345.86元已执行款项扣划账户及性质进行审查。综上,津南法院作出的异议裁定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23)津0112执异526号异议裁定;
二、发回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佳
审 判 员  郭 婧
审 判 员  周吉成
二〇二三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  潘程锦
书 记 员  宋楠楠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
(二)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应予纠正的,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
(三)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或者查清事实后作出相应裁定;
(四)异议裁定遗漏异议请求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五)异议裁定对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的异议,错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
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发回重新审查或者重新作出裁定的情形外,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且执行行为可撤销、变更的,应当同时撤销或者变更该裁定维持的执行行为。
人民法院对发回重新审查的案件作出裁定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后不得再次发回重新审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