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李咀村民委员会、李建明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3)津0113执3141号之二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3-07-07
案件内容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13执314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李咀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李咀村。
法定代表人:王磊,村委会主任。
被执行人:李建明,男,197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被执行人:王孝平,女,197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北辰区李咀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李建明、王孝平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22)津0113民初107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建明名下坐落于北辰区房屋,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建明名下坐落于北辰区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建明名下坐落于北辰区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张 沛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陈春峰
书 记 员 赵 晶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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