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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监督执行通知书
案号: (2022)最高法执监15号
案由: 未知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4-03-27
案件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22)最高法执监15号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因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贵州高院)(2021)黔
执复28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为,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贵阳中院)拍卖案涉财产的行为是否应当予以撤销。
关于你公司提出的贵阳中院委托评估程序违法、评估结果严重失实的问题,根据贵州高院查明的事实,你公司曾就此向贵阳中院提出执行异议,并请求对案涉财产重新进行评估。贵阳中院已审查并作出(2017)黔01执异307号执行裁定,驳回你公司的异议请求,因你公司未申请复议,该裁定已生效。基于以上事实,贵阳中院、贵州高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对你本次提出的相关异议不再进行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你公司关于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与对评估程序提出异议属于对两个执行行为分别提出异议的申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你公司提出的拍卖程序违法的问题。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案涉财产的拍卖系通过网络拍卖平台进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由申请执行人从名单库中选择,未选择或者多个申请执行人的选择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你公司提出贵阳中院选定拍卖机构未进行通知、损害你公司选择拍卖机构权利,进而拍卖应予撤销的主张,依法不能成立。
关于你公司提出的竞买人某置业公司在启动拍卖前垫付案涉财产的评估费问题,经查,你公司在异议申请中并未提出这项事实和理由,因此贵阳中院在审查及异议裁定中均未评判此问题。目前你公司在申请复议和申请监督阶段提出此项理由,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
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对你的申诉请求,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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