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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民与李某茹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冀0635执663号之一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9-26
案件内容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冀0635执6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某民。
被执行人:李某茹。
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某民与被执行人李某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冀0635执66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李某茹名下存款,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李某茹名下账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李某茹名下中国农业银行6228××××2775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飞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牛一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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