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鄢某辉执行监督执行通知书
案号: (2023)最高法执监135号
案由: 未知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4-03-27
案件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23)最高法执监135号
鄢某辉:
你因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甘肃高院)(2022)甘
执复35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本案中,根据庆阳市中级人民院(以下简称庆阳中院)、甘肃高院查明的情况,庆阳中院于2021年1月18日作出(2021)甘10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甘肃某市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市场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鄢某辉与某市场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应当中止执行。
然而,2021年8月16日,庆阳中院作出(2018)甘10执256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同年8月30日送达给第三人甘肃某商贸有限公司后,9月8日,甘肃某商贸有限公司将10175200元转付给鄢某辉。庆阳中院发现上述执行程序违法后,在2021年10月18日依照执行监督程序作出(2021)甘10执监1号执行裁定,撤销庆阳中院2021年8月16日作出的(2018)甘10执256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同年10月29日,又作出(2021)甘10执272号执行裁定执行回转。庆阳中院的上述执行监督行为于法有据,并无不当。
此外,申诉人的相关债权,可依法通过破产程序等进行权利救济。
综上,你的申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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