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案号:
(2024)津0104执异905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4-12-31
案件内容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津0104执异905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天津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军,男。
申请执行人:天津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天津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法院拍卖天津市武清区某号房产和武清区嘉河道某号房产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天津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称,请求撤销对被查封的登记在异议人天津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天津市武清区某号房产和武清区嘉河道某号房产(以下简称某某房产)的拍卖。事实和理由:异议人天津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执行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发现法院已在网络平台确定了拍卖时间、起拍价格等事项,但法院并未向异议人送达相应拍卖通知书、房产价格评估报告等书面文书,亦未在拍卖五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于拍卖日到场,违反了执行拍卖有关法律规定,违法在网络平台拍卖异议人名下房产,严重损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故异议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提出异议。
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天津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申请执行人天津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天津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天津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爱企查信息截图;2.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22)津0104民初398号民事判决书、(2023)津0104执恢74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3.被执行人天津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涉案9套房产的房产证;4.涉案9套房产的网络司法拍卖截图。
本院查明,原告天津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天津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贡宏峰、被告李瑞金、被告高洪柱、被告李学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后,经审理于2022年10月25日作出(2022)津0104民初3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第三项为:“原告天津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天津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武清区京津公路(下朱庄段)某号房屋、武清区京津公路(下朱庄段)某号房屋、武清区京津公路(下朱庄段)某号房屋、武清区京津公路(下朱庄段)某号房屋、武清区嘉河道某,某号房屋、武清区嘉河道某号房屋、武清区嘉河道某号房屋、武清区嘉河道某,某号房屋、武清区嘉河道某号房屋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上述一、二判项确认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申请执行人天津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件为(2022)津0104执6915号。2023年3月31日,执行案件终结执行。2023年4月25日,执行案件恢复执行程序,案号为(2023)津0104执恢742号。在执行过程中,2023年8月24日,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天津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武清区京津公路(下朱庄段)某号房产、某号房产、某号房产、某号房产、武清区嘉河道某、某号房产、某号房产、某号房产、某、某号房产、某号房产。2023年10月8日,执行案件终结执行。2024年7月10日,执行案件再次恢复执行程序,案号为(2024)津0104执恢2063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委托网络询价平台对被执行人天津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房屋进行询价,网络询价平台出具《网络询价报告》,本院于2024年9月3日将上述《网络询价报告》邮寄送达给被执行人天津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24年9月27日,本院在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发布关于对被执行人天津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涉案9套房产的拍卖公告,并于当日电话告知被执行人天津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拍卖事宜。经过2024年10月31日10时至2024年11月1日10时止在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被执行人天津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涉案9套房产网络司法拍卖,天津市武清区京津公路(下朱庄段)某号房产、某号房产竞价成功,其余7套房产均已流拍。异议人天津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认为,执行案件据以执行的民事判决系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被执行人天津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涉案9套房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天津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属于被执行人天津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责任财产范围,因此本院对涉案房屋的执行行为并无不当。法院已经向被执行人天津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网络询价报告》、用能够确认收悉的电话方式通知被执行人涉案9套房产的网络司法拍卖事宜,现异议人天津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请求撤销法院对涉案9套房产的拍卖,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天津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陈伟航
审判员 酒 源
审判员 戴舒燕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鑫淼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
(三)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
(四)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