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某某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某某(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4)津03执异208号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4-09-15
      
    案件内容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津03执异208号
申请人:中国某某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负责人:刘某才。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斐,男。
申请执行人:某某(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孔某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达,男。
被执行人:某某影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执行人:某某影院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执行人:广东某某影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执行人:深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执行人:深圳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执行人:某某电影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执行人:某某置业(广州)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执行人:某某影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魏某法。
被执行人:广东某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本院在执行某某(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某某影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某某影院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广东某某影院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某甲公司)、深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某某房产公司)、深圳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某某置业公司)、某某电影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丁公司)、某某置业(广州)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戊公司)、某某影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己公司)、广东某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某乙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某某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某庚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变更其为(2022)津03执344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本院查明,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广东某甲公司、深圳某某房产公司、深圳某某置业公司、某丁公司、某戊公司、某己公司、广东某乙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2年4月27日,本院作出(2022)津03民初4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一、原告某某(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影院(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某某影院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影院发展有限公司、深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电影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深圳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某某置业(广州)投资有限公司、广东某某管理有限公司、某某影院管理有限公司共同确认编号为FE××××-01的《售后回租赁合同》和编号为FE××××-03的《补充协议》继续履行,因被告某某影院(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支付租金,各方一致同意变更租金金额及支付日期,变更后被告某某影院(集团)有限公司在《售后回租赁合同》和《补充协议》项下的应付未付租金为151980000元(保证金7250000元未抵扣)、留购价款1000元,被告某某影院(集团)有限公司应按如下方式支付:2022年4月29日前支付租金150000元,2022年5月29日前支付租金150000元,2022年6月29日前支付租金300000元,2022年7月至2023年5月的每月29日(2023年2月应为28日)前分别支付租金12610000元,2023年6月29日前支付租金12670000元(其中7250000元由保证金抵扣,实际支付5420000元)及留购价款1000元;二、被告某某影院(集团)有限公司应于2022年7月29日前向原告某某(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22年4月11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893847.54元;三、案件受理费367295元(已减半)、保全费5000元、保险费110846.45元,由被告某某影院(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某某影院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影院发展有限公司、深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电影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深圳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某某置业(广州)投资有限公司、广东某某管理有限公司、某某影院管理有限公司共同承担,于2022年7月29日前支付给原告某某(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四、若被告某某影院(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本协议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付款义务,原告某某(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有权立即就本协议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载全部到期及未到期的款项以及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本协议中约定的各期未偿还租金为基数,自约定的各期付款日期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扣除被告某某影院(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某某影院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影院发展有限公司、深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电影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深圳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某某置业(广州)投资有限公司、广东某某管理有限公司、某某影院管理有限公司已归还部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五、被告广东某某影院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影院发展有限公司、深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电影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深圳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某某置业(广州)投资有限公司、广东某某管理有限公司、某某影院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某某影院(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广东某某影院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影院发展有限公司、深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电影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深圳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某某置业(广州)投资有限公司、广东某某管理有限公司、某某影院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某某影院(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六、如被告某某影院(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付款义务,原告某某(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有权以协议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被告某某置业(广州)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一》)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付款义务;七、如被告某某影院(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付款义务,原告某某(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有权按照抵押登记的顺位以协议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被告深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二》)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付款义务;八、各方别无其他争议。”该调解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应义务,某甲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执行案件,案号为(2022)津03执344号。
另查,2023年12月26日,某甲公司与中国某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某辛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某甲公司将涉案债权全部转让给某辛公司。2024年1月10日某甲公司与某辛公司在国际商报刊登了《某某(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中国某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债权转让暨催收联合公告》。
再查,2024年2月22日,某辛公司变更名称为某庚公司。某甲公司提交书面意见认可债权转让事实,同意将申请执行人变更为某庚公司。
本院认为,本案系变更申请执行人程序审查。本案争议焦点为某庚公司申请变更其为(2022)津03执344号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是否应当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某辛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涉案债权转让给某辛公司,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案涉债权转让事宜通过在报纸上刊登了公告,通知了债务人。某甲公司将案涉债权转让给某辛公司的行为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此后,某辛公司更名为某庚公司。因此,对某庚公司提出将其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中国某某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为(2022)津03执344号案件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张晓彤
审 判 员 陈 刚
审 判 员 薛东超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韩 琳
书 记 员 李青云
附相关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
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提起诉讼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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