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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赞皇县支行与张某峰其他案由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冀0129执549号之一
案由: 银行卡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9-05
案件内容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冀0129执5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赞皇县支行,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
法定代表人:刘某行
被执行人:张某峰,男,1976年03月02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
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赞皇县支行申请张某峰银行卡纠纷一案中,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冀0129民初3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如下:一、被告张某峰尚结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赞皇县支行信用卡金额31708.41元,被告张某峰份12期偿还。具体给付方式为:自2025年3月1日起至2026年1月31日止,每月28日前偿还原告2642元;2026年2月28日偿还剩余2646.41元。二、如被告张某峰有任意一期未按上述约定按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赞皇县支行有权就剩余全部款项按《领用合同》计算的后续利息、费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其他双方无争议。案件受理费296元,由被告张某峰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定。本调解书经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控,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多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不动产、微信、证劵、工商、车辆、保险等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二、本院于2025年7月17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进行冻结。
三、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措施。
四、被执行人现在看守所服刑,经申请人同意,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调查回执、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明确表示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冀0129民初3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斌
审判员 何俊峰
审判员 姚文光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静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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