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执行监督执行通知书
案号:
(2023)最高法执监2号
案由:
未知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4-03-27
案件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23)最高法执监2号
王某:
你因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2021)京
执复34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作出的(2014)一中民终字第4194号民事调解书,已向北京一中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查某伊作为韩某文的债权人的主体地位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该债权能否得到清偿,与债务人韩某文的清偿能力相关联。王某与韩某文、韩某荣之间仲裁的仲裁结果,会影响到查某伊债权的实现,故查某伊与[2018]哈仲裁字第0680号仲裁案件具有利害关系,系权利主体。对于是否构成虚构法律关系问题。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受理的王某与韩某荣、韩某文民间借贷纠纷仲裁案,综合双方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出借人实际向借款人划转了款项、借款人后续有多笔还款行为等事实,说明韩某荣、韩某文向对方有偿借款是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已经形成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至于实际出借人张某涛以王某的名义签订、履行借款合同的做法,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能据此否定本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客观存在,不宜认定为虚构法律关系。对于是否存在捏造案件事实问题。韩某文为解决其资金紧缺问题,除前述仲裁案所涉民间借贷外,还向其他民事主体借款且金额巨大,如与查某伊之间就存在2000万元的民间借贷尚未还款。当债务人还款能力有限、外部存在若干债权人情形下,其名下财产的多少和逐笔尚欠款项数额的认定,将直接影响各债权人权益的实现程度和范围。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可知,在王某与韩某荣、韩某文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中,关于借款本金、利息及韩某文已还款项金额等方面,当事人单方提供的数据均与事实不符,存在造假行为。而且,由于出借时直接扣除部分利息、约定利率实际超过法律保护上限等原因,增加了韩某荣、韩某文的债务负担,同时也间接损害了其他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本案属于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捏造案件事实的情形。[2018]哈仲裁字第0680号仲裁裁决的事实没有查清,认定的双方权利义务与实际权利义务不符。案外人查某伊与申请执行人王某均为韩某文的债权人,且当可供执行的财产有限时,一方债权大于实际债权会侵害另一方的利益。故仲裁裁决主文处理结果存在错误,损害了案外人查某伊的合法权益。因此,案外人查某伊对仲裁调解书申请不予执行,北京一中院、北京高院裁定不予执行哈尔滨仲裁委员会[2018]哈仲裁字第0680号仲裁裁决,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综上,申诉人王某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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