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韩某某与天津某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津0118执176号
案由: 劳动争议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7-04
案件内容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津0118执176号
申请执行人:韩某某,男,196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
被执行人:天津某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申请执行人韩某某与被执行人天津某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津静劳人仲裁字[2024]第750-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等文件,敦促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在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庭外达成和解意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津静劳人仲裁字[2024]第750-1号仲裁裁决的执行。
若申请人未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或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内容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申请执行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崔红英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瑞熙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