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山西某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4)津03执复138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4-09-15
      
    案件内容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津03执复138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天津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齐某荣。
申请执行人:山西某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供暖公司斜对面院内)。
法定代表人:陈某。
复议申请人天津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滨海法院)(2024)津0116执异849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2024年7月8日,天津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执行和解并执行到位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复议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复议申请人天津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立新
审 判 员 张晓彤
审 判 员 薛东超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韩 琳
书 记 员 李青云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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