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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亨特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3)津02执826号之一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3-12-22
案件内容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2执826号之一
被执行人:朔州市亨特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前寨村。
法定代表人:王俊英。
本院于2022年11月18日作出(2019)津02刑初1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四、被告单位朔州市亨特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三十万元。”该刑事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报告财产状况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朔州市亨特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名下存款、房产、证券、保险、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本院依法查封了其名下位于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处不动产及牌照号码为晋F×××**、晋F×××**的两辆机动车。期间,本院将从其银行账户划拨的725767.52元及其主动缴纳的2502858.30元,共计3228625.82元,全部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其中2602858.3元作为违法所得,余款625767.52元折抵罚金。因查封的不动产及机动车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宝志
审 判 员 王国庆
审 判 员 张静怡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 蕙
书 记 员 李元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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