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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帅与董某红其他案由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4)冀0184执2481号之一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4-29
案件内容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冀0184执24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某帅,男,1987年01月05日出生,汉族,住新乐市。
被执行人:董某红,女,1989年0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
本院在执行王某帅申请董某红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新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新民一初字第17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董某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董某红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对其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收益性保险等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董某红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案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可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申少鹏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梁月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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