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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静静与李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皖0122执417号之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05-29
案件内容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22执417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钱静静,女,1994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执行人:李杨,男,1989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钱静静与被执行人李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皖0122民初73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件执行中,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14日、2月3日、2月27日、5月6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等财产信息,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2个银行账户,未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0122民初73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人民法院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唐礼金

审判员管国民

审判员崔明

书记员:

书记员茆一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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