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有伦、卢国五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川0521执551号之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09-28
案件内容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21执551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杨有伦(曾用名:杨有能、杨古玩),男
审理经过:
,1950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被执行人:卢国五,男,1963年4月13日生,汉族,住
重庆市永川区。
本院在执行杨有伦申请卢国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
经查被执行人卢国五名下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
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卢国五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0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2567.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
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毛启君
书记员:
书记员李世兵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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