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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有伦、卢国五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川0521执551号之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09-28
案件内容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21执551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杨有伦(曾用名:杨有能、杨古玩),男

审理经过:

,1950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被执行人:卢国五,男,1963年4月13日生,汉族,住

重庆市永川区。

本院在执行杨有伦申请卢国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

经查被执行人卢国五名下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

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卢国五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0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2567.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

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毛启君

书记员:

书记员李世兵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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