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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秋来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冀06刑更575号
案由: 抢劫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发布日期: 2017-09-27
案件内容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6刑更575号

当事人:

罪犯范秋来,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雄县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法院于2008年2月27日作出(2008)保刑初字第10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秋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盗窃罪,判处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本院于2012年8月15日、2015年5月29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7年5月8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6月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范秋来在2015年4月14日至2017年1月14日服刑期间,获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5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该犯未缴纳罚金人民币15000元。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考核情况统计表、裁判文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等证据证实。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综合考量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该犯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范秋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5月23日起至2019年9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王志强

审判员刘华锋

审判员郑东

书记员:

书记员黄涵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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